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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必背14道主观题(七)

【分析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疏】议曰:假有人 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 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惟 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 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 亦同三流之法。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 加至斩。)”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析本条“疏议”和“律文”的关系。

(2)请根据律文和疏议各举一例说明何谓“就重次”、“就轻次”和“加者,数满乃坐?

(3)请根据本条及疏议说明对加役流加、减一等的处刑。

(1)“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条“疏议”既具体解 释了“加、减”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加、减”的具体适用情形,其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 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

(2)“就重次”是指加至较重的等次,如杖一百加一等,是徒一年。“就轻次”是指减 至较轻的等次,如徒一年减一等是杖一百。“数满乃坐”是指对于加等处刑的数额犯,满数 才能加等处刑,同时“数满乃坐”不得加至于死刑。

(3)对于判处加役流加减量刑的,应适用“三流”之法,即加役流加一等处刑应判处绞 刑;加役流减一等处刑应判处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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