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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综合2018考研大纲

考研大纲作为考研学子备考复习的重要参考,新大纲的发布无疑牵动着考生的心。以下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综合2018考研大纲,有意报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18年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可参考阅读。目前有院校陆续开始发布2018考研大纲,新文道考研官网会为大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请大家密切关注!

一、试卷结构

(一)内容比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各占50分。

(二)题型比例

名词解释 约占20%

简答题 约占25%

论述题 约占40%

案例分析题 约占15%

二、其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环境立法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

2.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环境立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担责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条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预基本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基本原则间的关系。

2.理解并掌握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担责原则。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环境规划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经济调控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恢复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禁限制度。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与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分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特点。

2.理解并掌握环境规划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经济调控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恢复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禁限制度。

四、环境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法的法律责任与环境法中的法律制裁的关系。

2.理解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种类。

3.理解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4.理解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刑法中的具体规定

五、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考试内容

环境保护法实施概述;环境守法、执法、司法;环境法律监督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环境守法的影响因素及促进,环境法律监督的构成及体系。

2.理解环境执法的原则、主体、方式及行为效力。

3.理解环境环境司法的原则与种类。

六、 环境污染防治法

考试内容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概念、类型与特征;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其主要法律规定,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概念、类型与特征,以及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2.掌握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其主要法律规定,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七、自然资源保护法

考试内容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体系;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概况及其主要法律规定,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

考试要求

1.了解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的立法概括。

2.理解自然资源的概念、特征,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3.掌握土地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草原资源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海洋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八、生态保护法

考试内容

生态保护概况及其立法概述;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具体制度;野生植物保护立法及其基本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区立法;风景名胜区和文化古迹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与防沙治沙法。

考试要求

1.了解生态保护概况及其立法概括,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野生植物保护立法、自然保护区立法、景名胜区和文化古迹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与防沙治沙法的立法概括。

2.理解生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化古迹、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基本概念。

3.掌握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等基本法律制度。

九、国际环境法

考试内容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及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主要立法,包括气候保护的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外层空间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危险废物管理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

考试要求

1.理解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及基本原则。

3.了解国际环境法的主要立法,包括气候保护的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外层空间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危险废物管理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参考书:

(1)曹明德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民法学(总论)

一、民法概述

考试内容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民法的严格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的体系 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渊源 制定法 习惯 判例 法理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法的概念;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2. 掌握民法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3. 理解民法的沿革;了解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了解我国的民事立法。 4. 理解现行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学的体系。

5. 掌握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

6. 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7. 掌握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及其立法意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学理上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 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利的主客观标准

考试要求

1.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2.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3.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4.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包括掌握自愿原则的含义内容。

5.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掌握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6.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掌握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7.掌握《民法总则》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的含义、意义。

8.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掌握从学理上概括的权利滥用具备的三个条件:当事人有权利存在、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掌握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利的主客观考察

三、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 民事行为 民事义务的概念、分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的分类。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2. 了解民事法律关的要素构成及其意义。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4. 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掌握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及民事责任的分类。

四、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考试内容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考试要求

1. 了解自然人与公民。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2. 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了解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失踪的效力。了解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死亡的效力。

4. 理解监护的概念和设立监护的目的。了解监护人的设立;掌握监护人的职责;了解监护的终止。

5. 理解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了解自然人住所的种类;掌握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五、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考试内容

法人的概念和本质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登记 捐助法人的含义与成立条件

考试要求

1. 掌握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掌握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掌握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 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3. 理解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掌握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4. 掌握法人的成立、法人的变更和法人的终止。了解法人的登记。

5.掌握《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的法人类型以及该类型法人的含义、成立条件等,如捐助法人的含义与成立条件。

六、民事权利主体:非法人组织

考试内容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合伙的概念、特征 合伙的法律地位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 入伙 退伙 合伙的解散 其他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筹建中的法人

考试要求

1. 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了解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2. 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理解合伙的法律地位;掌握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掌握合伙事务的执行;掌握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以及入伙、退伙与合伙的解散。

3. 掌握个体工商户;了解家庭承包经营户。掌握个人经营企业。了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掌握筹建中的法人。

七、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考试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的法律意义 物的分类 从物 孳息 货币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的分类 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行为 权利 非物质利益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2. 掌握物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物的法律意义。掌握物的分类;掌握从物、孳息。了解货币。

3. 掌握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理解有价证券的分类。掌握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票据、债券、股票、提单。

4. 掌握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

5. 了解其他民事权利客体:行为、权利、非物质利益。

八、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分类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 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意思表示的分类。理解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的解释。

3. 掌握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4.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5. 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 掌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7.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8. 掌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追认。了解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九、代理

考试内容

代理的概念 代理与相关概念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与意义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制定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 诉讼上的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权的行驶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权的消灭 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考试要求

1. 掌握代理的概念。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掌握代理的特征及代理的适用范围。了解代理的意义。

2. 掌握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掌握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上的代理。理解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掌握本代理与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了解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掌握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3. 掌握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了解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行驶、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和代理权的消灭。

4. 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狭义的无权代理。

5. 掌握表见代理的含义、成立条件。

十、诉讼时效与期限

考试内容

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考试要求

1. 理解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理解时效的种类。

2. 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效力。掌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掌握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3. 理解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民法学(总论)参考书:

(1)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六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刑法学(总论)

一、刑法概说

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2.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3熟悉并能够运用刑法解释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概说

考试内容

(一)犯罪的概念

文理解释(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 论理解释【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有责性(非难可能性)】

(二)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三)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构成体系的概念 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与特征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2.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3.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对犯罪进行区分。

三、构成要件符合性

考试内容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

构成要件的概念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分类 构成要件要素

(二)主体

主体的概念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概念、特点、基础理论、处罚原则)

(三)行为

行为的概念 行为的性质 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四)对象

对象的概念 对象的意义

(五)结果

结果的概念 结果的种类 结果的意义

(六)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判断

考试要求

1.了解构成要件概念、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概念、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理解主体、行为、对性、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熟悉并能够运用:特殊主体的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的构成特征,因果关系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

四、违法性

考试内容

(一)违法性概述

违法性的概念 违法性的实质 违法性的判断 违法阻却事由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三)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

考试要求

1.了解违法性的概念、实质。

2.理解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五、有责性

考试内容

(一)责任与责任要素概述

责任的概念 责任的本质 责任的基础 责任要素的概念 责任要素的内容

(二)故意

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三)过失

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

(四)目的与动机

目的 动机

(五)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刑事责任年龄

(六)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性认识错误 缺乏期待可能性

考试要求

1.了解责性的概念、本质、责任要素的内容。

2.理解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3.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与过失,责任阻却事由。

六、犯罪的特殊形态

考试内容

(一)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犯罪的特殊形态的概念 犯罪的特殊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的特殊形态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形态、犯罪构成的关系。

2.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

3.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特殊形态的成立条件。

七、共同犯罪

考试内容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 狭义的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四)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处罚)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2.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正犯与狭义的共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3.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八、罪 数

考试内容

(一)罪数的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 区分罪数的标准

(二)单纯的一罪

单纯的一罪概述 继续犯 法条竞合

(三)包括的一罪

包括的一罪概述 连续犯 集合犯 吸收犯

(四)科刑的一罪

科刑的一罪概述 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五)并罚的数罪

并罚的数罪概述 貌似一罪实为数罪 同种数罪

考试要求

1.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

2.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方法。

3.熟悉并能够运用单纯的一罪,包括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并罚的数罪特征与处理原则,罪数理论。

九、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

考试内容

(一)犯罪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

犯罪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的概念 犯罪法律后果的特点

(二)犯罪法律后果与处罚条件

客观处罚条件 处罚阻却事由

(三)犯罪法律后果与制裁措施

犯罪法律后果的实现 犯罪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2.理解处罚条件、犯罪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

3.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法律后果与制裁措施的理论。

十、刑罚概说

考试内容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及其特点(刑罚的属性 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刑罚的法律特征 刑罚的目的性)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二)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内容

考试要求

1.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2.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点。

3.熟悉并能够运用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十一、刑罚的体系

考试内容

(一)刑罚的体系概述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的特点

(二)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死刑的概念 死刑的适用 死刑缓期执行)

(三)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考试要求

1.了解刑罚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2.理解各种刑罚方法(刑种)的基本内容。

3. 熟悉并能够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十二、刑罚的裁量

考试内容

(一)量刑概述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二)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适用 累犯(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对累犯的处罚) 自首(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自首的法律后果) 坦白 立功

(三)量刑制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缓刑制度(缓刑的概念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考试要求

1.了解量刑的意义,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基本含义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

2.理解量刑的概念、原则以及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3.熟悉并能够运用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坦白与立功的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数罪并罚的方法。

十三、刑罚的执行

考试内容

(一)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二)减刑制度

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 实质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三)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 执行刑期条件 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考试要求

1.了解刑罚执行的概念、原则以及减刑、假释的意义。

2.理解减刑和假释的概念与条件。

3.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

十四、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一)非刑罚的法律后果概述

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的概念 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的意义

(二)单纯宣告有罪

单纯宣告有罪的概念 单纯宣告有罪的适用

(三)非刑罚处罚

非刑罚处罚的前提 非刑罚处罚的概念 非刑罚处罚的种类(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赔礼道歉 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四)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的概念 保安处分的性质 保安处分的一般要件 保安处分的类型(收容教养、强制医疗、禁制令、从业禁止、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

考试要求

1.了解非刑罚法律后果的意义。

2.理解单纯宣告有罪、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收容教养、强制医疗、禁制令、从业禁止、没收非刑罚法律后果及其适用。

3.熟悉并能够运用不同类型的非刑罚法律后果。

十五、犯罪法律后果的消灭

考试内容

(一)犯罪法律后果的消灭概述

犯罪法律后果消灭的概念 犯罪法律后果消灭的事由

(二)时效

时效概述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三)赦免

赦免的概念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法律后果消灭的概念、赦免的概念与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2.理解时效的概念。

3.熟悉并能够运用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方法。

刑法学总论参考书:

(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高铭暄:《刑法学》(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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