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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必背14道主观题(三)

【简答题: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结局和反映的问题】

(1)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有:

①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 “告诉之事……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 严重”,因此,这种传统的伦理道德应在新刑律中有所体现。

②关于“存留养亲”条款的存废。法理派认为留有养亲不宜编入新刑律;礼教派认为应在 新刑律中体现。

③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是否定罪。法理派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此事有关风化, 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法理派认为,依“和奸有夫之 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礼教派认为“奸非”是严重违反传统道德 的,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 该项制度也应在新刑律中有所体现。

④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是否废除。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主张保留。

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法理派主张子孙卑幼有权对尊长行使正当 防卫权,而礼教派则反对。

(2)清末礼法之争的结局:

由于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包括清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 势力的观点和态度,所以,“礼法之争”的必然结局注定是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最终清廷在 新刑律后附加五条《暂行章程》。

(3)清末礼法之争反映的问题:

①礼法之争的结局说明了保守派势力的强大和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 弱性和一再退让性。

②礼法之争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 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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